学生人身受损“误课费”是否该赔

2011年12月05日 | 胜源动态

在日常生活当中,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各种像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人身损害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那些在校学习的未成人学生,会因此而休学在家,作为家长也不可能眼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因此落下学业,尤其是那些处于重要学习阶段的学生,家长会聘请一些专业辅导老师为自己的孩子补课,那么因此就会产生补课及一些相应费用。那么这些费用作为赔偿义务人来说,是不是应该给予赔偿呢?

笔者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关于补课费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2003年2月13日下午4时,黄某驾车将厦门实验小学学生刘某撞伤,致刘某左胫腓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该起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刘某认为,自己因车祸而耽误学业,数学、语文、英语3门功课的补课费累计花费7650元,加上后续治疗费8000元以及护理费等共计20500元,此费用应由肇事司机赔偿。但黄某则认为,医药费他已经支付,但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刘某应在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同时,刘某索赔补习费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协商不成,刘某便提起诉讼。思明法院以“学生的误课费相当于成年人的误工费”理由支持了刘某2.7万元的诉讼请求。

像类似这样的案例还不少,江苏省江都市法院认为,除保险公司对受伤学生作出直接赔偿之外,肇事车司机也作出间接赔偿,这一赔偿就是“补课费”。

但在实践当中也有不少法院以学生没有工作收入为由而不予以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其中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来说规范得相当具体,操作性也强。而对于未成人来说,尤其是还在学校求学的学生,他们是祖国的未来,为法律所特殊保护,他们的补课费是因人身损害而支付的。笔者认为,根据“有损害才有赔偿,无损害就无赔偿”的法律原则,补课费也可以理解为误课费,学生的误课费相当于成年人的误工费。学生的误课费就应由赔偿义务人来偿付。